关于印发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03    浏览次数:6

关于印发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粤整规办〔2008〕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综合评价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下称“整规”),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整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整规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内容具体包括:整规工作组织与领导情况、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医药卫生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传销活动、打击商业欺诈活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其他整规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分为组织评价和自评评价。组织评价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自评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评价工作实行百分制,根据综合得分评定等级。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低于60分(不含60分)为“不达标”,其余为“达标”。

第七条  省整规办根据当年省整规工作部署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征求省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报省整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自评评价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真总结本地区整规工作情况,填写自评评价表,连同整规工作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间报省整规办。

省整规办汇总各地自评评价情况并经省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报省政府。

第九条  组织评价工作由省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邀请的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下称“评价组”)具体负责。

第十条  评价组应提前2个月将组织评价事宜书面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组织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二)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

(三)视情况对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四)召开有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评价组根据评价情况进行合议评分,得出综合得分、评定等级和整改建议,反馈被评价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整规办。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评价组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价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整规办提出书面意见,由省整规办召集评价组复核。

第十三条  省整规办汇总各地评价结果,经省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提出综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

第十四条  各市综合评价结果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对评价不达标的,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省整规办对各市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整改后的情况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  对评价中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整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地级以上市整规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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