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08    浏览次数:5

  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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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

各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以及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对中央管理企业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为使此项备案工作更为规范和便利,现正式启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管理企业向我委报备境外投资项目,只需按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一式十份),并提交其中所列附件(统称备案材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样式可在我委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三、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加盖我委办公厅印章后有效,一式十份。其中3份留存我委,1份送申请备案的企业,其余6份送其他相关部门。

  四、我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因企业申报材料不全或不实导致项目无法备案或产生其他影响的,其责任及后果由企业自负。

  五、凡已备案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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