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12-19    浏览次数:5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综[2012]2970号)文件规定,我局定于2012年12月18日至28日对广告服务业纳税人税款所属期2012年9月至11月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汇总征收。采取手工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18日至28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22日至26日18时。税款所属期12月及其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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