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6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我局拟于2012年12月份中旬至月底对广告服务业纳税人所属期11月份应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正常征收,并对所属期9至10月份应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补征。具体征收办法另行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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