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4

  京教财〔2012〕21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各相关职业院校:

  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的意见》(京教人〔2011〕7号),结合北京市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项目是指根据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其他实施工程的相关单位中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项目适用于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参与工程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的目标与任务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的体制、机制与政策,增强教师的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十二五”期间,重点培养50名左右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知名度、居于国内同领域专业前列的职业教育名师和100名左右专业基础扎实、专业成果突出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专业带头人;重点支持50个左右专业创新团队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培养5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使其成为教育教学、教学实践以及技术开发的骨干力量;资助100名特聘专家,支持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企业顶级专业技术人才担任特聘专家,密切学校专业教学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加强专业建设、推进教师队伍能力建设;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搞好职业院校教师的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教师到企业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进行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由特聘专家计划、职教名师培养计划、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专业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教师国内培训计划和教师国外培训计划等8个项目构成。

  (一)特聘专家计划

  职业院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从相关行业企业聘请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或高水平技术技能型人才作为特聘专家,指导学校加强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密切学校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十二五”期间将对100名左右特聘专家给予资助,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聘期2年内连续资助。特聘专家在聘期内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职教名师培养计划

  选拔50名左右相关专业高水平职业教育优秀教师予以重点培养,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2年,用于国内外培训、企业实践、教学改革、课题研究、著作出版等。

  (三)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在职业院校专业教师队伍中选拔100名左右专业基础扎实、专业成果突出的专业带头人给予重点培养。每人每年资助3万元,连续资助2年,用于专业进修、企业实践、教育科研、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等。

  (四)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选拔500名左右表现突出、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优秀青年教师给予重点培养。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连续资助2年,用于专业进修、企业实践、教育科研、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等。

  (五)专业创新团队建设计划

  重点支持50个左右专业创新团队,鼓励他们积极学习、勇于创新,在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每个团队每年资助15万元,连续资助2年。

  (六)教师企业实践计划

  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是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职业院校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加强校企合作的具体体现。“十二五”期间,鼓励职业院校专业教师以多种形式,到企业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进行实践活动,切实提高教师专业实践能力。

  (七)教师国内培训计划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职教名师、专业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在培训过程中的核心作用,搭建教师培训和学习的平台。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推进教师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开展专业教师培训,按照“政府主导、基地组织、院校主体、企业参与”的原则,支持和鼓励职业院校专业教师以多种形式,到企业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进行连续性实践活动。开展文化课教师培训,提高文化课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开展德育教师和班主任培训,提高职业院校德育工作水平。开展新教师入职培训,为新教师教学实践和继续学习奠定良好基础。

  依据职业院校教师人数,原则上每个培训项目每年培训200学时左右,并按每人每学时50元给予资助。具体项目和经费根据各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市教委审核,由培训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八)教师国外培训计划

  按照不同专业选拔部分骨干教师赴国外接受培训,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方法及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能,提高教师的职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十二五”期间计划选拔500名左右骨干教师赴国外接受为期4周的培训。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市教委负责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教委依据《关于“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的意见》相关计划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于每年5月组织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第八条 市教委根据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于每年7月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下达给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将项目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并按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必须是项目承办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承担责任并确保项目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内容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调整,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工作津贴:是指特聘专家计划中用于补贴专家的工作报酬。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评审会、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3.培训费:包括国内培训费和国外培训费。国内培训费主要用于基地培训、企业实践和国外专家来京培训等培训形式,培训费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国内外专家讲课及咨询指导费、劳务费、国外专家及部分远郊区县教师住宿费、教师餐费、培训资料印刷费、培训场地租用费、交通费等。国外培训费是指教师国外培训计划中需要支付的培训费、往返机票费及办理出国手续相关费用。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省市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资料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资料检索费、正在申报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平均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6.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师培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7.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本项目必须的小型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购置通用类设备。对于设备使用效益要加强考核力度。

  8.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负责组织工作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高校在校研究生的助研费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含),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8%。

  第十五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办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各项目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应标注“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翻译为:Funding Project of Competence Development Program for Beijing VET Teachers.

  第十八条 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各项目验收:

  (一)本工程资助的特聘专家由职业院校负责对其在校工作期间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每年度将考核材料报市教委。市教委人事处对职业院校的特聘专家引进和使用工作进行检查。

  (二)受本工程资助的特聘专家、职教名师、专业带头人、专业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在每个资助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资助(培养)计划年度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职业院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资助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职业院校编制《资助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由学校人事处报市教委人事处;同时,由市教委委托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对受资助人员、团队进行考核。

  (三)培训计划中各培训项目完成后,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将年度培训总结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九条 加强绩效管理,实施“事前定目标-事中重监控-事后有评价”的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承办单位要强化绩效目标的论证,明确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健全预算执行管理和支出责任制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建立绩效跟踪机制,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预算执行后要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各项目均按各计划的实施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教委与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07〕1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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