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
收到贵厅转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核准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冠名“福建海西”或“海西”的请示》(泉政文〔2012〕187号)(收文编号:2012S3754)后,我局领导很重视,立即批示相关处室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2005年11月22日,我局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下发了《关于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不得核准含有“海峡西岸”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5〕366号),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在核准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律不得核准含有“海峡西岸”、“海西”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2011年11月14日,我局根据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关于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不得核准含有“海峡西岸”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5〕366号)予以通告废止。
因此,根据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福建高科环保投资集团申请“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前冠以“福建海西”,可以按照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向住所所在地工商局申请。如要申请以“海西”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因其属于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须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