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泉州市工商局及时出台《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指导基层准确把握《办法》内容要点,立足工商职能,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确保监管不越位、不缺位。南平市工商局为提高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水平,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三明市工商局积极探索,以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切入点,提出“超市(商场)—食品批发商对接”监管机制,有效推动食品批发商全面落实电子台账管理和索证索票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现将上述单位的做法予以通报,供各地学习借鉴。
泉州市工商局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协调,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现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贯彻执行能力
《办法》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加强我省小作坊的监管,经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充分酝酿,并公布实施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解决了之前小作坊无法所依、无规所循的问题,明确了各部门对小作坊的监管职责,对于规范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我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效能,有利于减少大量无照经营,大幅提高小作坊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尤其是要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履行职能,又积极协调配合其他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监管。
二、准确把握要点,充分履行工商职能
要准确把握《办法》的要点,在实际监管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一)要充分理解小作坊的监管四级负责制内容
《办法》规定了小作坊监管实行四级负责制:第一级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为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小作坊监管工作。第二级为县以上各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小作坊监管工作。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及食品质量监管。第三级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为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级为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应当协助做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和工商职能,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行为的监管:小作坊有证无照行为;流通环节小作坊食品包装标识不规范行为;小作坊消费申诉处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工商部门发现小作坊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配合沟通原则,移送给有权管辖部门。
(二)要认真把握小作坊食品标注标明原则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作坊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编号,并清晰、醒目、持久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对流通环节的小作坊食品,应当对照十九条内容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三)要建立健全相关公告告知制度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市、区)工商局应当定期公告辖区小作坊的登记情况;定期将辖区的小作坊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公告告知形式、程序和内容由各县(市、区)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同时,要建立健全小作坊安全档案,动态记录工商登记、日常巡查监管、信用定级等情况。
(四)要加强上市小作坊食品的监管
县(市、区)工商局应加强流通环节小作坊食品的巡查监管,检查经营者进货检验和小作坊食品包装标识等情况,把小作坊食品列入抽检计划进行定期抽检监测。对抽检不合格的小作坊食品在按规定处理后,应及时函告相关责任监管部门。
三、贯彻执行《办法》可能出现的一些难点问题
(一)根据《办法》的规定,小作坊“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前店后厂、坊)”,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情形进行专门规范,而现实中此类无照情况相当多,增加了工商部门的监管难度和监管风险。
(二)主体登记信息难与其他生产加工食品经营者区别开来。根据《办法》规定,小作坊不能生产加工高风险、非传统食品,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等,但由于小作坊未在登记名称中作特别标识,这可能给实际监管和查询等工作造成难以区分等不便,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由于《办法》对小作坊的相对模糊的界定以及对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设置相对较高的门槛,特别是《办法》在适用上规定了“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必然会出现一部分达不到小作坊标准、又不是食品现场制售的情形,仍然可能产生部分客观无照现象。
四、贯彻执行《办法》可能出现难点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实行主体特别标注。为了便于区别小作坊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方便日后巡查监管,各县(市、区)工商局在办理小作坊登记时,应当根据质监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件载明的项目核定相关的经营范围,如果质监部门核准证书未载明“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内容的,登记机关在核定范围时也应当注明“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同时,在省局对登记业务系统软件中食品企业的“经营类别”进行相应修改后,登记工作人员还应当在登记系统中对小作坊主体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特别标注。
(二)协调其他部门加强指导,鼓励改进生产条件,减少无照经营。针对达不到小作坊核准标准,又非现场制售的,各单位在实际监管中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当地食安办、乡镇人民政府,运用行政指导等方式,鼓励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以达到小作坊核定标准,并引导其办理证照。
(三)对现场制售(前店后厂、坊)的,在法律法规规章尚未规定前,暂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对集贸市场、超市、商场所属的现场制售(前店后厂、坊)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业主定期开展检查,并要求其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卫生)监管部门。
2.对门店与后厂可以相对独立分离的(集贸市场、超市、商场除外),可以根据省食安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的职能分工,先规范门店部分,按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和规定为门店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责令整改后厂无证行为,并将后厂无证情况抄告当地食安办和相关责任监管部门。
3.对门店与后厂难以分离、规模较小的现场制售的(集贸市场、超市、商场除外),工商部门在日常巡查发现时,应当及时书面抄告当地食安办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对小作坊无证照经营行为的移送处理
对小作坊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办法》的职能分工规定,移送给生产环节监管部门处理。移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类情形移送有困难的,应当提请当地食安办协调处理。
南平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提高《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质量水平,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工商综〔2010〕116号)、《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协调,成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领导小组
为提高各地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政策的把握,加强相关信息的沟通协调,各县(市、区)工商局应成立由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局长、注册、法制和食品安全监管股室人员组成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局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上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人员反映的疑难问题,对无法处理的及时汇总收集后上报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二、严格把关,认真抓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涉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食安办〔2009〕26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闽工商明电〔2009〕17号)等,各地应严格把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关口,避免许可证发放的随意性。根据各县(市、区)工商局近期反映的许可证发放对象问题,对下列事项进行补充和明确:
(一)干辣椒、海带、笋干、禽蛋等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干辣椒、海带、笋干、禽蛋等食用农产品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用问答》中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不属于散装食品,可不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原粮经过加工制作成成品粮(大米等)的、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建瓯等县(市、区)辖区范围内经营的光饼店: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对专门经营食药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如冬虫、参茸等专卖店,可以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药店设立专柜或专区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蜂蜜销售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对酒家、餐馆等以饮食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服务场所提供酒水、饮料等食品的,应当认为属于其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不必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六)对歌厅、影院、网吧、洗浴、宾馆、加油站和俱乐部等附加提供餐饮服务场所,如果经营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界定的“餐饮服务”范畴的,即“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不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如果设有独立区域的食品经营部且没有即时制作加工的,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其它类:只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兼营食品销售的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柜台出租方及展销会举办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勤学活用,提高“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运用水平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作为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作平台,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更新和完善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省工商局近期下发了《业务信息综合应用系统食品流通许可用户需求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对“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规范,在正式的用户需求说明书下发之前,各县(市、区)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股室要指导好各工商所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日常使用。一是要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流程,认真、细致录入每个办证流程要求的相关数据,避免因操作失误产生错误数据。二是要认真按照省、市工商局数据质量通报,对可以修改和补录的数据进行完善。三是要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问题数据反馈追溯子系统”的作用,通过该平台寻求省工商局数据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及时解决日常许可证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四是要注意收集“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日常使用中遇到的,并且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汇总、整理后上报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四、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
市工商局2010年下发了《南平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南工商市〔2010〕149号)文件,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工作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抓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档案管理,严禁发生档案遗失等严重问题。一是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必须实行县(市、区)工商局集中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工商局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实行专人管理,认真落实档案归档、借阅等相关制度要求。二是各地可以采取证照档案合一或证照档案分离等不同形式进行许可证档案管理,原则是安全、便捷、高效。三是各地要积极探索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质量审查与评析工作,学习并借鉴企业登记注册质量评析制度的相关做法,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及档案质量管理的事后监督审查,不断提高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五、常抓不懈,严格落实食品流通许可效能回访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同时也是体现工商部门服务水平和部门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各县(市、区)工商局要把落实食品流通许可效能回访制度作为各单位廉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按照各地已经制定的食品流通许可效能回访制度加大监察力度,坚决杜绝在食品流通许可环节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市局将根据《南平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效能回访制度》内容,采取函件回访、电话调查和实地走访等形式,结合季度工作督查,对各地食品流通许可服务登记质量、登记监管守纪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食品流通许可效能回访情况实施通报制度,对效能回访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报与责任追究的情况,同时纳入各县(市、区)工商局的年终考核。
六、鼓励先行先试,在武夷山市工商局景区工商所开展探索和尝试食品流通许可的改革试点工作
以武夷山市工商局景区工商所为试点,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两表合一”、“两档合一”试点工作;试点工商所要在保证规范、完整采集录入食品流通许可信息的前提下,本着精简、规范、效能、实用的原则,从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工作角度出发,对食品流通许可申办文书和流程进行简化设计,避免相同信息多次重复填写,对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档案实施简化综合管理,提高基层工商所人员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作效率,减少档案装订工作量,节约行政成本。
本指导意见与之前市工商局相关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上级有新规定或指导意见的,以上级的新规定或指导意见为准。
三明市工商局探索推行“超批对接”机制 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为解决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中食品批发商履行电子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义务不到位、票证信息未及时上传追溯系统且存在缺漏等问题,三明市工商局从当地工作实际出发,通过调查研究、试点实践和总结完善,探索得出“超市(商场)—食品批发商对接”(以下简称“‘超批对接’机制”)这一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和机制,有效地推动食品批发商落实电子台账及索证索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一、主要做法
(一)深研究,谋长远,开辟食品监管新模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三明市工商局通过对辖区食品批发商、超市商场开展全面、深入的食品安全调研活动后发现:由于食品经营者户数较多、从业人员素质不同、经营的食品种类繁多、分布较散,导致食品经营者在落实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过程中,呈现出一种时松时紧、时有时无、应付了事的状态,给工商部门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基于这一现状,三明市工商局专门组织业务骨干,进行全面、仔细的论证,并最终认定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台账及票证信息的共享”,并从理论上初步总结出“超批对接”机制这一有望解决问题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商场、超市运用省工商局“食品可追溯查询系统”,加强进货查验把关,对食品批发商已上传有效票证的食品,直接予以收货,不再收取纸质检验报告;对未上传有效检验报告的食品,一律拒绝收货,以此倒逼食品批发商上传台账和票证。
(二)强沟通,辟新路,三元试点彰显新成效。去年11月份,三明市工商局指定三元区作为试点,先行先试。一方面,加强沟通,通过主动走访三明市食品行业商会,争取商会支持和配合,与商会联合召开辖区大型超市和供货商约谈会,召集三元区3家最大规模的超市及10家较大规模的批发商,共同商议确定机制试行事项,并在试行期间积极指导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收集整理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逐项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积极争取省工商局支持,协调软件开发公司为三元区各超市远程安装查询终端软件,并由三元区工商局市管人员,现场指导超市验货人员使用软件。同时,还组织三元区各工商所片段长、各超市以及重点推进的批发商,召开三元区食品安全“超批对接”工作推进会,并专门印发针对批发商、超市以及工商监管人员不同要求的《操作规范》,并进行现场培训、讲解和演示。经过在三元区长达近半年时间的试点实践研究,该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三元区自觉上传台账和票证的批发商明显增多,由原来的10家激增至90余家,且不断有新的甚至是辖区外的批发商加入;二是上传票证的数量明显增加,至目前已新增票证近5000余条,且每日仍以数十条的数量递增;三是上传票证的规范程度明显提升,基本做到品名对应、清晰易认、符合时效。在该项机制的推动下,三元区食品批发商落实电子台账及索证索票管理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辖区预包装食品有效票证覆盖率显著提升,工商部门的监管压力也随之大大减轻。同时,还减少批发商打印、分送纸质检验报告的压力,进一步降低其经营成本。
(三)广推行,严标准,谱写食品安全新篇章。在三元区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今年4月初,三明市工商局在全市12个县(市、区)全面推行“超批对接”机制。
1.落实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工作要求。制定了《“超批对接”工作制度》,对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进行了统一。明确规定列入全市“超批对接”机制的超市(商场)是指企业名称为“商场、超市”或店牌、店招为“商场、超市”的食品经营户。二是统一工作规范。制定了《食品安全“超批对接”机制中商场、超市工作规范》、《食品安全“超批对接”机制中批发商工作规范》,对“超批对接”机制中涉及到的超市(商场)以及批发商的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统一工作职责。要求各辖区工商所片段长按照市局制定的《食品安全“超批对接”机制中片段长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审核批发商上传的票证,定期检查商场、超市落实进货查验情况,每次抽取10个品种以上的食品进行检查,填写《超市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表》,对商场、超市未落实查验制度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并抄告批发商所在地工商所,对拒不履行监管要求的超市及批发商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2.强化培训指导。为保证全市“超批对接”工作如期完成,市局专门组织举办3期培训班,对各县(市、区)市场合同股(科)长、业务骨干以及各工商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重点为“超批对接”工作意义、工作要求,如何指导企业开展工作,如何消除经营者的顾虑等,同时在培训现场对每一位参训人员进行一对一操作指导并考核,直至参训人员熟悉各项工作要求。同时,针对远程安装查询终端软件较繁琐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从方便经营户查验角度出发,再次协调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网络查询端口,并制作图文并茂的《批超对接工作网络查验途径及办法》下发各地,避免基层工作走弯路、走错路,达到全市工作同步、有序开展。
3.加强督查整改。一是将“超批对接”工作列入全市食品安全单项竞赛项目,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三明市工商局的特色工作项目,制定详细的考评细则,举全局之力抓好抓实。二是建立督查检查制度,一方面片段长加强对各商场超市的督查。要求工商所片段长定期到超市巡查1次,每次至少随机抽取10个品种,对首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商场、超市整改;对同一问题,在次周未解决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督促商场、超市整改;对连续三周未落实整改的,责令商场、超市对相关食品实行下架处理,并依法对商场、超市及相关批发商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各县(市、区)局专门成立“超批对接”工作督查组,每周至少1次对各工商所落实票证审核上传情况及超市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超市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工商所票证审核做到“日审日清”。三是及时通报情况。各县(市、区)局每两周组织召开一次碰头会,总结分析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建立抄告制度,推进工作落实。
二、工作成效
自4月份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食品安全监管“超批对接”机制以来,该机制得到各地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工商执法人员的广泛好评,实现了四方共赢。一是通过超市把关,促使食品批发商自觉上传有效票证,确保辖区内预包装食品的货正源清,并减少批发商打印、分送纸质检验报告的压力,进一步降低其经营成本,据批发商估计,不同经营规模其复印费每年可节约2000元至2万元。二是促进食品经营者之间相互制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将经营者的自律作用得到最大化发挥,极大减轻超市自行上传、收集、保管票证的压力,并保证超市内销售预包装食品合格、放心,同时以超市食品品种、数量、批次覆盖面广的特点,带动辖区内预包装食品有效票证覆盖率的显著提升。三是充分减少工商部门的监管压力,改变以往分别督促批发商及超市上传台账及票证的做法,监管人员只需以抽查的方式,对超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辅以行政指导等执法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四是消费者可真正通过示范点查询终端机或“福建流通食品安全网”进行食品安全信息查询,强化社会监督。目前全市共有177家商超、343家批发户落实了该项机制,“超批对接”开展以来已新增票证27830条,全市目前审核通过票证总数达426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