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通知》(工商明电〔20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各设区市工商局请于10月28日前,将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基本情况、网上巡查和广告监测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通过OA报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0月9日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通知.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