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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12〕1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工商总局的通知.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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