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拟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工作的机构进行了审核,并于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4月25日对拟确定的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向社会公示,经调整后,现将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公布如下(详见附件一)。我委将对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将根据工作质量、业绩等对合理用能评估机构进行考核,实行末位淘汰。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文件为准,原市经委印发的关于本市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工作机构的文件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2、具体行业划分参考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1
附件: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