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委:
根据《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0]592号)第四条的规定,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举办者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区县科委的作用,市科委决定按照属地化原则,将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权授权给各区县科委。授权后,各区县科委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及名称等,并将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报市科委备案。
市科委负责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