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津政发[2005]055号)
(五十八)禁止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和乱拉赞助。取消所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和授牌活动。今后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免费评比活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准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不准强迫企业加入任何社团组织,不准强行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与接受服务。
(六十)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禁止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85号)
(三十三)严禁乱检查。除按信用等级、行业风险、地域风险等事项的检查外,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1次;对本实施意见放宽准入的事项不作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对匿名举报线索不清的不再立案调查。
(三十四)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三步式”执法规范。对企业和经营者因不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先行教育规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