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应对紧急突发事件保障孕产妇安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8    浏览次数:5

京卫妇精字〔2012〕1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助产机构:

  当前北京市进入雷雨频发季节,部分地区已发生洪水、泥石流等严重灾害。2012年又恰逢生育高峰年,医院产科床位十分紧张。近期,本市周边地区常有危重症孕妇急诊到我市就医,给许多医院带来巨大压力。为应对紧急突发事件,保障孕产妇安全,在《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常住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2号)和《关于加强本市孕产妇死亡控制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5号)基础上,再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助产机构分布情况,针对辖区孕产妇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床位需求,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因暴雨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受灾地区孕产妇不能继续在原保健机构享受产前保健等服务,应妥善做好区内调配工作;如遇高危孕妇需跨区转诊、会诊,应及时报市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二级以上助产机构具备接诊处置高危孕产妇的条件和能力,对于突然急诊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按照已制定的医院抢救孕产妇应急预案实施诊治,包括应急床位的解决。

  三、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规范

  各助产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常住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2号)要求,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规范,杜绝不告知高危孕妇本辖区转诊指定的上级医院或不出具转诊单,影响高危孕妇及时就诊现象。

  四、紧急应对暴雨洪灾等突发事件

  高危孕产妇转诊或抢救过程中,遇到暴雨洪灾等突发事件,各接诊医院需立即上报本区县卫生局,通过政府部门协调,为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开辟绿色通道。在暴雨洪灾期间,市、区县卫生局及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人员务必保证通讯畅通,必要时及时到位。院前急救转运机构必须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孕产妇死亡控制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5号)要求落实责任,做好人力、物力等准备,争取有效的抢救时间,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

  对于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高危孕产妇、延误危重孕产妇抢救以及未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规范的助产机构,一经查实,予以问责并全市通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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