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所得税率
日前,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市科委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
■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通知》指出,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 ),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2006年7月1日以后实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企业,以前月份少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可在当年补提,造成的超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通知》明确,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2006年7月1日以后实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企业,以前月份少提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当年予以补提。
■三生态城区也能享优惠政策
《通知》还明确,上述财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天津滨海新区所属的塘沽、汉沽、大港3个生态城区以及先进制造产业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化工区、临空产业区、海港物流区、滨海中心商务商业区、海滨休闲旅游区等7个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