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转发给你们,待各部、委有关具体操作规则明确后,请一并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