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9    浏览次数:7

  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2012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附件1),从授予企业登记管辖权、支持实施宽松市场准入、支持实施商标战略、支持广告发展、支持交流借鉴创新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6条政策意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见附件2),将《意见》全文转发全省各地、各单位,并提出了具体的贯彻落实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意见》和《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政府提出的贯彻落实要求,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深入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意见》是国家工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重大举措。《意见》突出先行先试,突出改革创新,完全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对于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要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认真研讨,结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加深对《意见》政策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从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把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化作动力,自觉履行自身职责和使命,鼓足干劲,乘势而上,创造新的优势,挖掘潜在优势,促进平潭开放开发,实现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先行先试,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全面贯彻落实好《意见》,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紧抓机遇,扩大效应,全力推动平潭加快开放开发。

  1.做好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工作。依企业申请,可以对住所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进行登记。同时,开辟企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专人辅导、紧跟快办、特事特办的方式加强全程服务。

  2.用好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和省工商局下放的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在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权限基础上,省工商局进一步下放按规定应当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权。凡住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可直接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变更等各项登记事务。根据企业的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依法直接予以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并于核准登记后将有关登记基本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抄送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备案。

  3.认真开展不含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受理工作。受理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变更。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进行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查重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视核准情况直接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4.认真开展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工作。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含有“(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企业字号查重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根据工商总局远程核准情况,直接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5.放宽台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台资企业名称冠以实验区区名或含有实验区区名的,只要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不重名的,其名称中字号和体现其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词可自主选用,不受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条件限制。一是允许冠以实验区区名或含有实验区区名的台资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其所从事行业,或使用“发展”“实业”等综合性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不受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条件限制。二是允许冠以实验区区名或含有实验区区名的台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台湾同胞众所周知的台湾地区习惯用语作为其所从事行业表述。三是允许冠以实验区区名或含有实验区区名的台资企业名称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的繁体字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不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繁体字、英文字母等条件限制。

  6.积极开展两岸产业合作。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先行先试,予以登记。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项目,内资企业参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新兴行业企业登记试行意见》(企函字〔2012〕4号)核定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允许在设立登记时除主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登记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二是放宽台商投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准入。对台商在实验区内投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如离岸金融、离岸呼叫中心、旅游装备、云计算、供应链管理、融资租赁、节能环保、生物育种、航运、实验室、新能源、新材料、新科技、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的,积极支持和引导,允许用能体现新兴产业、新型业态的字词核定其经营范围,允许其名称中使用体现新兴产业、新型业态字词作为其所从事行业表述。

  7.积极探索建立报备式年检制度。一是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行为记录,并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试行报备式年检。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报备式年检的方式、方法。二是免予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合法有效、无违反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非T类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审查,在企业递交年检材料后,当场予以加盖通过年检的戳记。每年年度检验前,将符合报备式年检的企业名单在“福建工商红盾网”上公布。

  8.试点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年检。开通平潭综合实验区全程电子化年检平台,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福建工商红盾网”申报年检、上传年检材料,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反馈,直接将企业网络申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电子归档,直接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即时在“福建工商红盾网”上进行公告,免于企业纸质年检材料的提交,取消对纸质年检材料的审查和归档。企业可以登记机关的公告作为其通过年检的凭证,需要加盖年检戳记的,到登记机关加盖戳记。

  9.积极开展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探索。要按照注册资本功能和法律原则,进一步拓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试点的空间。一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提高工商服务水平七条措施中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注册资本零首付”的先行先试政策,即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实行“零首付”。支持以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积极运用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等登记行政职能,做好企业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登记工作。二是在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支持下,开展台资企业以新台币直接投资,并作为其注册资本币种的登记试点工作;从方便企业资金周转、服务企业发展入手,开展重大台商投资项目企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确定出资时间等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探索。

  10.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工作,并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提供便利。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11.先行先试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2〕47号)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方式、方法、市场准入门槛等方面进一步探索,扩大范围,先行先试。

  12.开展商标战略实施试点、示范工作。一是开展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工作,由联络员联系示范企业,根据各示范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示范企业在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加强对示范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侵权案件,加强协调,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根据企业的需求和执法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国家工商总局给予的优惠政策,请求国家工商总局支持被侵权企业开展全国性的统一执法行动。三是加强示范企业商标境外注册和海外维权工作,积极争取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指导和支持,对出口型企业加强商标境外注册知识培训,提高示范企业的商标境外注册和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四是积极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加强对注册商标企业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的培训,指导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指导企业运用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的优惠政策节省评估费用,帮助企业充分实现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13.审批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凡住所设立在实验区内的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发证并将登记情况向省工商局广告处报备。

  14.允许在户外广告中使用繁体字。台湾企业在综合实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时,可以在广告发布中使用繁体字。

  15.探索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要加强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的请示、汇报,在党工委、管委会的支持下,研究探索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在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要在学习借鉴国外、台湾和兄弟省市有关商事登记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紧制定工作方案,梳理相关业务流程,提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协调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后,形成《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并于9月底前向省工商局报送。省工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工商局负责人任组长,省工商局、福州市工商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组成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更好地落实政策措施、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16.加强竞争执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与台湾竞争执法机构、直销监管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为对方市场主体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和便捷的沟通渠道。支持台湾直销企业在实验区内有序发展,保护台湾直销企业的合法权益。

  17.积极构建消费维权机制。充分发挥12315消费维权网络和各级消费者组织作用,切实保护台湾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海峡两岸良好消费环境。增进与台湾消费者组织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取长补短、拓展视野,进一步推动消费维权工作。对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商品、服务,重大案件等,与台湾消费者组织共同发布消费警示。

  18.学习借鉴台湾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定期与台湾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开展交流活动,积极学习借鉴台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益经验,在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监管模式、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等方面创新举措,形成特色。

  三、加强领导,集聚合力,营造氛围,确保《意见》的贯彻实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传达《意见》精神。福州市工商局、平潭县工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落实《意见》与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明确职责分工,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年底前要将执行落实《意见》的情况上报省工商局,以便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

  2.强化协作,集聚合力。各地要根据《意见》提出的任务措施,加强对《意见》实施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改革创新的支持力度,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省工商局、福州市工商局各相关处室、科室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跟踪《意见》实施进展情况,加强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指导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解决前进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动《意见》的正确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积极向广大企业、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意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对福建的支持和关心,大力宣传《意见》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切实让广大企业、投资者都知晓政策、领会政策、用好用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典型示范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 73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11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工商办字[2012]73号.ceb
  闽政办[2012]111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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