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1-09    浏览次数:7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津科工办科生字[2003]4 4号

关于转发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并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为切实贯彻执行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特别是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未经天津市国防科工办、市公安局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硝酸铵、氯酸钾。对未经批准销售、购买和使用硝酸铵、氯酸钾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对硝酸铵、氯酸钾可行的安全营理办法。各使用单位必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特别要建二:(1)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度;(2)库房人员出入管理制度;(3)硝酸铵或氯酸钾入库进帐和领用出库以及清退制度;(4)防火、防盗管理制度;(5)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所有登记资料应长期留存备查,并由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实施监控。

四、凡申请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持购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购买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区、县经委和公安分局审批,凭审批材料到市国防科工办办理购买批准手续,购买单位凭批准文件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仍可实行购销合同签证做法,凭生产企业凭照和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可直接与硝酸按生产厂家签定购销合同,经市国防科工办签证后,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办理购买手续。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级政府、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扎实工作,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

各部门、各单位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国防科工办。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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