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畜牧兽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颁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6年09月16日 【实施日期】1996年09月16日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畜牧兽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341号、京财综(1996)1756号 市畜牧局: 你局《关于参照财政局、国家物价局收费项目调整市畜牧兽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京牧医〔1996〕11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通知精神,现将你局所属各级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四、畜禽疾病诊治、品种改良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之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实际成本核定并报我局备案。 各收费单位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