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等关于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4

京商务服贸字[2012] 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2〕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北京市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企业和项目,需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有关规定,并按“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编制目录索引并按顺序装订,左侧胶装成册,右侧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流程

  (一)请符合“通知”申报要求的单位,于4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相关部门,逾期不予办理。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企业和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材料,并由上述部门负责初审;其他企业和项目向市商务委递交申报材料,并由市商务委负责初审。

  (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请于4月3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三份)和初审汇总表(见“通知”附件)反馈至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汇总整理后于5月10日前报商务部。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对应原件应完整存档,并接受审核部门的必要核查。

  (二)严禁申报单位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申报资格。

  联系人: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联系人:张艳芳

  电话:85163185,传真:65252214

  电子邮件:zhyf@bjcoc.gov.cn

  市委宣传部改革办

  联系人:王文忠

  电话:63088862,传真:63088847

  电子邮件:whcyggb@sina.com

  市文化局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马丙忠

  电话:82210766,传真:82210766

  电子邮件:DMWL@bjwh.gov.cn

  市广电局政策法规处(产业促进处)

  联系人:汪田诗

  电话:85012435,传真:65157698

  电子邮件:bjrft@sohu.com

  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联系人:朱洁譞

  电话:64081100,传真:64081891

  电子邮件:zjx@bjppb.gov.cn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办共同修订发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组织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组织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企业和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上述部门负责初审;各地其他企业和项目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其他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向商务部递交申报材料。

  二、重点企业的审核标准参照《指导目录》中的重点企业标准执行。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三、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四、请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重点企业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申报重点项目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上述材料也将作为申请2012年度文化出口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请根据申报情况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和初审汇总表》(附件3)。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请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全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至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商务部。

  所有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贸司网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联系人:

  商务部服贸司 朱雪琴 兰天山

  电话:010-65197093,65197167

  传真:010-65197378

  电子邮件:lantianshan@mofcom.gov.cn

  中宣部改革办 罗杨

  电话:010-83083134

  传真:010-83083239

  电子邮件:zxbggb@sina.com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辜科伟 许蓉

  电话:010-59881877,59881793

  传真:010-59881793

  电子邮件:chanyesi@hotmail.com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周继红

  电话:010-86093671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件:zhoujihong@chinasarft.gov.cn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 于华颖 赵海云

  电话:010-83138753,83138751

  传真:010-83138755

  电子邮件:yhygapp@163.com

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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