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 《福建省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质监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福建省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打击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下同)、使用和检验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闽政办〔2010〕2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构建公众参与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举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中的违法行动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有功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执法、法定检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侵害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不在此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举报下列未经质监部门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奖励举报范围: (一)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二)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三)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活动的。 (四)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五)已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验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 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2.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3.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六)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 (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逃匿,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八)取得许可的单位,安装、改造、维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未告知质监部门的。 (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十)继续使用报废、报停或者存在危及安全的明显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的。 (十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十二) 使用特种设备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 (十三)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十四)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 举报受理机构为省和设区市质监部门投诉举报中心,举报受理电话统一为12365。举报受理机构还应当公布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举报的受理方式。 第五条 实行举报登记制度。省和设区市质监部门举报受理机构设置《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登记簿》,按照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对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联系方式(设定联系时验证密码)、举报内容、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进行详细记录。 对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受理机构应当根据举报者提供的信息及我部门职能进行初步筛选,对于不属于我部门职能范围或所提供的信息不足以作为调查线索的,可以不受理,并向举报者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省质监局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原则上转交相应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稽查执法机构查证处理。 第六条 设区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稽查执法机构负责举报问题的查证处理,接到受理机构转交的问题(线索)后,查办机构领导确定办案人员并限期核实查处。 第七条 根据举报内容的确凿程度,将举报分为3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奖励系数为0.7--1。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励系数为0.4--0.7。 (三)三级举报。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奖励系数为0.1--0.4。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查实后,根据举报有功等级确定奖励系数,根据举报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乘于奖励系数即为奖励金额。 (一)对于没有立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罚款无法执行到位的,其奖励标准由查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裁量: 1.举报第三条所列第一至四款的,奖励标准范围为800-1000元; 2.举报第三条所列第四至七款的,奖励标准范围为500-800元; 3.举报第三条所列第八至十三款的,奖励标准范围为100-500元。 (二)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其奖励标准由查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发裁量: 1.举报第三条所列第一至七款的,奖励标准范围为该案收缴罚没款金额的3%--5%; 2.举报第三条所列第八至十三款的,奖励标准范围为该案收缴罚没款金额的1%--3%. 奖金发放单由查办机构填写,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机构按财务制度规定发放奖金。 第九条 省和设区市质监部门举报受理机构定期通过网站公布举报查实情况或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通知举报人在90日内领奖,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该奖励金返回奖励基金账户,不予保留。举报人可以将方便领奖的方式主动告诉举报受理人,兑奖时,按照事先设定的方式进行验证后,举报受理人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将奖金存入到举报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经费由设区市质监局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予以保障,设区市质监局的专项奖励基金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补助经费中单列。财务机构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市质监部门举报受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执法机构在受理举报案件和查证处理过程中,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举报受理人与举报人保持单线联系,知情人不得向外透露举报人身份或其他情况,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报受理和查办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竞争或者恶作剧乱举报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