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3-26    浏览次数:4

2012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工作实际,现就相关报表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头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项目。

  填报口径: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8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头增加“纳税人类型”项目。

  填报口径: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17行、19至22行、24至32行的“本期金额”列,纳税人不需填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至22行、24行的“累计金额”列,纳税人不需填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头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项目。

  填报口径: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8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7至9行、14行的“累计金额”列,纳税人不需填报。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