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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非法人报刊编辑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函〉的通知》(办字〔201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此类问题,请及时请示当地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转发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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