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进场交易管理细则(试行)》印发

发布日期:2014-04-02    浏览次数: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处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13〕62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进场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现下发执行。

  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进场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进场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处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13〕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作为单位无形资产,其管理、处置按照《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税法[2008]5号)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进场交易是指专利权进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平台统一交易。

  第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转让处置,除战略合作、技术合作等特定受让人以外的,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平台统一交易。

  第五条 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进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专利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自觉服从市交易中心的交易管理规则。

  第六条 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进场交易应当采用招标、网络竞价、拍卖、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市属事业单位专利权进场交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关单位应将专利权项目交易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交易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需求。

  (三)市交易中心受理专利权项目交易所需提交要件为:1.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2. 《事业单位专利权进场交易登记表》;3.专利权证书;4.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专利权项目交易的,有关单位应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办法选择中介机构。

  (五)有关单位编制的专利权项目交易公告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国家、省、市对专利权项目交易公告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公告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市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公告及交易工作方案的要求,接受竞买申请人(投标人)的竞买申请,审查报名资料,并确认其竞买资格。

  (七)竞买申请人(投标人)应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市交易中心缴纳竞买保证金,持竞买保证金到账凭据及报名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八)按照交易方案的要求,由市交易中心或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市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确定竞得人(中标人);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派员参与专利权项目交易的现场监督。

  (九)专利权项目的交易结果公示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国家、省、市对专利权项目交易公告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公告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进场交易的专利项目成交后,其专利权人变更等手续需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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