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31    浏览次数:8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闽财税〔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莆田市红十字会、南平市红十字会等3家群众团体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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