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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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