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办字〔2011〕138号)的部署要求,今年10-11月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将组织对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本次检查采取各地自查和检查组实地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为组织做好我省自查工作,更好地迎接国家工商总局来闽检查,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省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了解消费维权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办字〔2011〕138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自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自查对象
省、市、县(区)工商局、工商所;各级消委会秘书处;全省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
二、自查内容
(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十项硬任务完成情况。涉及消费维权方面有:
1.全省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示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包括:本区域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巩固、规范工作整体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举报数量以及和解工作成效等;第一、二、三批省级示范站点建设巩固完善情况,是否达标,是否发挥典型标杆作用等;
2.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运行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工作情况,包括:是否全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是否下发文件、或者其它纳入形式、经费落实到位情况。
(二)全省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1.《福建省工商局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及取得主要成效;
2.“五率”考察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措施以及主要成效;
3.“诉调衔接”工作进展及主要工作成效;
4.“消费教育引导”工作进展、形式以及工作成效;
5.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1)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包括:开展家电下乡市场以及纸巾纸、汽车轮胎、电动自行车、建材等商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
(2)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情况。包括: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指导服务行业自律,以及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和规范等情况。
6.本单位创新工作亮点。
(三)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
包括:根据《福建省工商局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是否明确了辖区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点”的范围标准、基本条件、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是否摸清辖区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点”的应建数量和实际建成数量;是否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下一步的工作措施等情况。
(四)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分区建设情况。
包括:是否按照省工商局整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是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区建设进展情况等。
(五)12315数据质量。
要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数据质量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数据质量检查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对12315数据准确性、规范性进行自查,同时,对照总局、省局阶段性数据质量检查结果,抓好12315数据质量的督查和指导。
三、时间安排
(一)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10月31日,各设区市工商局组织力量对照自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
(二)11月1日—3日,各设区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见附件表1、表2、表3)。
四、自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是总局组织的全国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专项检查,是全面了解消费维权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提升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次检查工作认真细致扎实有序开展。
(二)认真自查。要把检查工作与总结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基层,全面了解工作实际。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及时分析和总结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全面反映一年来的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举措等。报告篇幅避免冗长,要有重点、有观点、有亮点、有数字,有成效,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真正达到通过检查促进工作的目的。各设区市工商局请于11月3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报送省工商局(联系人:省工商局消保处 刘丽萍; 0591-87726041)。
(三)配合抽查。总局来闽检查前期,省工商局将组成2-3个检查组,赴部分市(县、区)进行实地抽查。各地要积极配合省局和总局的抽查,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检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组织座谈、查看资料、现场检查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深入基层,重点检查自查情况和工作成效(有关工作另行安排)。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