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6

浙知发法〔2013〕53号

  各市及义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开展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推进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工作,在调研和了解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知发法〔2010〕7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并细化了试点单位验收和示范单位管理等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试点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扶持和帮助试点工作验收合格的单位申报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办法》在实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或省商务厅反映。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商务厅

2013年6月17日

  附件: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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