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1    浏览次数:5

各有关市、县知识产权局,各高新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园区:

  为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动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84号)。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及管理

  (一)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重点在自治区高新园区、经开区、工业园区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工作,以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目标,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专利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示范园区,提升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突出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择优建设、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三)具备一定条件的园区先申报园区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试点期限满后经评定合格列入示范园区。示范园区将优先承担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项目。

  (四)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主体是园区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园区管理委员会。示范园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将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保障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对示范园区给予扶持,主要包括:指导开展专利支撑产业发展研究工作,支持面向主导产业的专利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支持园区开展产业专利转化、运用工作。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推荐、培育、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二)园区设立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人才和资源优势。

  三、申报程序及评定

  (一)发布申报通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园区申报及评定工作,发布示范园区申报通知。

  (二)提出申报。园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提交申报函、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及工作方案。

  (三)评定。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园区进行集中评定,综合评比,从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中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

  四、考核

  (一)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期满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园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及《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见附件3)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二)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原则上每二年考核一次。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示范园区资格:1.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2.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五、2013年工作安排

  (一)符合园区申报条件、有意向申报的园区,请填写“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附件1),制定《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方案》(附件2),上述材料一式6份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送我局,以便做好评审工作。

  (二)申报园区要从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发展的视角,对园区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特色优势、面临的问题等进行归纳、总结和剖析,分析形势与需求,提出符合本地发展的措施方案。

  (三)园区所在地的市、县知识产权局要主动与所在地的园区进行联系沟通,会同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申报条件要求,协助做好申报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联系。

  联系人:龚小珊

  电 话:0771-2618492     传 真:0771-2635302

  E-mail:gxipogh@163.com

  地 址:(530022)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4楼

  附件:1.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doc

     2.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方案.doc

     3.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考核指标.doc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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