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审查中心:
现将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号)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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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督发〔2011〕64号: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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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的复函.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