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1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开展的全省“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当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气候变化无常,台风等灾害天气多发,随着全省沿海大部分市、县(区)伏季休渔相继结束,大量渔船出海生产,目前是我省渔业安全生产的敏感和重要时期。为确保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渔业正常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1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以及省政府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暨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推动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年度渔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时间安排
2011年8月中旬-10月中旬。
三、组织领导
成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福寿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俞乃福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
成 员:高 文 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
张思荣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马建华 省渔业生产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排查重点及治理方式
㈠海上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检查、渔业船舶违规出海生产的整治及隐患排查行动,认真做好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查在航行时各类安全应急救助终端是否安装使用;二是查渔船出航作业是否编组编队;三是查渔船是否超航区在敏感海域作业;四是查渔船是否超抗风等级航行;五是查渔船是否在航道及禁航区内锚泊。
治理方式:对在海上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高危作业的渔船、笼壶作业、老旧渔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把好渔船检验质量关,发现违规改装、安全设备配备不到位等问题渔船,要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要依照《福建省黑名单渔船通报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㈡渔港检查。渔港、渔船集中地检查以渔船安全和防火、防风为重点。一是查通讯、信号设备是否完好;二是查水上安全、救生、防火等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三是查航行设备是否正常;四是查职务船员是否按规定配齐;五是查船体是否达到适航要求;六是查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渔业船舶是否在渔港或锚地避风;七是查渔港、渔船集中地的消防船艇和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备,是否处于备用状态;八是查渔船在渔港内是否有序锚泊,必要的水上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治理方式:对渔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渔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横幅标语、短信等进行安全提示,积极开展防火、防风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渔民群众的防火、防风安全意识和渔港、渔船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㈢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及救生筏检修站检查。严格执行渔船修造企业、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从源头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监管。一是检查渔业船舶修造厂是否持有农业部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小型木质渔船建造点是否经过县级渔业执法机构确认;二是要认真查验渔业船舶产品,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装船使用,提高渔船安全性能;三是加大对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监管力度,使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确保渔船救生设备的质量。
治理方式: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联合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渔船修造活动的渔船修造企业,对严重违规违法、拒不整改的,上报国家渔船检验局依法取缔其渔船生产资质。对查验到的假冒伪劣船用产品,应责令渔船修造企业立即整改,禁止其使用。
㈣澳口检查。澳口检查以查处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为重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交通(海事)、公安边防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治理方式:对查扣的非法载客渔船,要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要求,依法移送交通(海事)部门处理;对查扣的非法载客的“三无”船舶,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交通(海事)和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没收或拆解,从源头上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渔业企业及渔船所有人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㈡落实整改,确保到位。各渔业企业及渔船所有人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按计划组织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定期督办,确保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做好跟踪落实,及时整改销号。
㈢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乡镇、渔港、渔村、渔船、渔排和渔船修造厂生产一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要强化行政执法,严肃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渔船和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坚决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㈣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渔民增强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违法违纪行为、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等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要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㈤有机结合,有效推动。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执法、与加强应急管理、与当前开展的全省性“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机制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好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科技强安和本质安全企业建设,以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
为全面落实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厅将组织专项督导组赴各地检查督导,并根据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适时对重点区域、敏感海域进行综合督查或重点抽查。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的实施方案于8月20日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厅。
联系人:渔政渔港监督处 万文华
电 话:0591-87813992
传 真:0591-87878738
电子邮箱:fjyzygjd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