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康乐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5    浏览次数:5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康乐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1〕第119号)转发给你局,请你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以保护厦门康乐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康乐佳)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上报省工商局商标分局。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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