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审查中心:
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酒类产品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及酒类加工小作坊。对停产(含季节性停产、停产检修)的企业,要书面通知(或公告)其恢复生产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质监局报告,县级质监局应对其恢复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强化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新建酒类生产许可审查,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对新建、改(扩)建、搬迁、改制等白酒生产企业,要求其必须提供产业政策部门提供的产业政策证明,否则不予受理;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要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
(二)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及《通用规范》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获证酒类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1.开展对获证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三个方面:一是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查验、索取并保存供货者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要认真盘查,查清是否存在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二是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实施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关键控制点记录和添加剂领用、投配料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并可追溯,是否存在对酒类生产过程中添加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或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三是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入库或出厂产品是否已按规定检验项目逐批进行了自检或委托检验,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保存完整,是否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可追溯。同时,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的查验,严把外购原酒质量安全关。
2.开展对酒类加工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重点乡镇等地区的排查力度,对酒类加工小作坊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整治五方面问题:一是仓储、生产场所不够清洁卫生,“三防”措施不到位的;二是采购的原辅材料霉烂、变质或未留存可溯源票、证的;三是食品添加剂管理混乱,未如实记录相关领用、配料和使用等记录的;四是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五是未建立进货、生产、销售等台账记录或台账记录不可追溯的。
(三)强化抽查检验检测。各设区市质监局要结合省局下达的第三季度食品监督抽查任务,组织开展酒类生产企业、小作坊产品监督抽查。对近年来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集中区域、重点问题企业要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抽检频次,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产品要全部抽样送检,重点检验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项目指标。
三、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一)强化问题后处理。凡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依照《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从重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要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二)严查标签制假和非法制售行为。一是要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违法行为以及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二是要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酒类产品和非法制售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酒类产品监督检查,将其列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商务、卫生、海关、工商、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调配合;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责任。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质监部门要督促酒类生产企业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出厂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生产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梳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
(三)严格落实信息报送。10月20日前,各设区市局应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2)报送省局食品处,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
联系人:郑子龙,联系电话:0591-88016019,邮箱:jd350000@fjqi.gov.cn。
附件:
1.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2.酒类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