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序做好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注销工作,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3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行政许可和设计文件鉴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停止签订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供货合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签订并生产的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产品,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实施产品制造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出具监督检验报告,不得注册登记。
二、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已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签订供货合同的,应当填写已经签约的供货清单(见附件1),于2011年8月15前将供货清单以及合同复印件,一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实施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备案后,可以继续完成已经签订供货合同特种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签订的供货合同,实施产品制造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并留档备查。
三、批量生产的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已经批量生产并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产品,可以继续该批次产品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填写此批量生产或者库存产品的清单(见附件2),于2011年8月15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实施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备案。
四、列入淘汰目录的锅炉,尚未进行定型产品的能效测试的,可以不再进行定型产品的能效测试。
五、外省进入我省安装的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其设备制造日期、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在本通知分布之前的,可以安装;其设备制造日期、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在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的,应当由设备制造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方可进行安装。
六、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告知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并加强监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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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合同的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供货清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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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量生产或者库存的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清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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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