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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关于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DOC 国办发〔2011〕20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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