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办法》日前公布,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5月30日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比《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
1、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明确统称为“专利标识”。
2、扩大了专利标识的标注范围,除原来的“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上”以外,还增加了“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
3、增加了对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进行标注的条款,即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4、对于标注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办法,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修改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5、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对由于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时进行处罚所依据的法条作适应性修改,由“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6、删除了“其中‘ZL’表示‘专利’,……,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这些对专利号进行解释说明的语句。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对专利标识进行标注的办法,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在处理不符合标注规定的情况时的工作职能,该办法的出台将提高执法部门处理不符合标注规定的工作效率,并对规范专利标识标注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执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