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5

  赣商务建设函〔201668

各示范县人民政府: 

     为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6]139)要求,商务部拟于近期开展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和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了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强化支出管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项目实施情况,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等原则,参照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中央财政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44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及有关工作文件,财政部发布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与示范县签订的协议书等。

  2.示范县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3.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三)评价对象

   贤县、莲花县、广丰区、玉山县、新干县、于都县、宁都县、安远县、寻乌县。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自评和材料准备。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示范县应于今年420日前,开展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根据本文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要求准备基础材料。示范县应当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第三方评价。今年4月,商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对象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指标评价体系,对列入绩效评价的示范县的自评报告进行初评,对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行现场评估。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定的制度和措施以及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等。 

   绩效评价涉及科技及商业秘密的,参与绩效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秘密,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绩效评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和发表。商务部将对外公布绩效评价得分、排序等最终结果。

   未纳入第一批绩效评价的示范县(市),应参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抓紧完善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做好第二批绩效评价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

  绩效评价按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0-85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一)违反工作文件规定,擅自更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示范内容。

   (二)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三)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项目建设进度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严重滞后。

   (五)弄虚作假。

   绩效评价结果与综合示范工作安排直接挂钩。对评定为优秀的示范区域,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评定为良好的示范区域,可继续给予支持;对评定为一般的示范区域,可酌情减少支持;对评定为较差的示范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支持,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综合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

   系 人:王玮

   联系电话:079186246668 

   

  附件:1.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示范县)

         3.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江西省商务厅

             2016年4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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