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
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江西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专项项目的管理,我委出台了《江西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财政预算内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专项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化融合示范专项资金从省级“中国制造2025”专项中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园区推进两化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两化融合示范专项项目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地安排专项项目。
第四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负责编制和发布本年度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安排项目计划。
二、 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两化融合示范专项的支持对象为已被评选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示范工业园区。
第六条 两化融合示范专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实现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上下游企业业务协同、传统工业产品和生产装备智能化等方面的信息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应是新建或在建项目,并能确保在本年度12月底前完成。
(二)支持示范工业园区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开展的智慧园区、产业集群业务协同、技术创新、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信息技术应用项目。
三、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两化融合示范专项对项目的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验收合格后,以奖代补。
第八条 凡已获得中央财政同性质专项资金支持或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央财政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两化融合示范专项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两化融合示范专项对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两化融合示范专项用于示范企业项目的奖励额度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两化融合示范专项用于示范工业园区项目的奖励额度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 项目申报、评审及验收
第十条 省工信委根据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示范园区的认定办法,于每年一季度前完成上年度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示范园区的认定工作,并同时依据本办法的第六条制定本年度两化融合示范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开展两化融合示范专项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工业园区向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工信委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填写《江西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专项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信委受理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省工信委推荐。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受理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工信委推荐项目材料后,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入围项目(入围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和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确的建设目标与技术指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方有资格获得两化融合示范专项支持)。所确定的入围项目由省工信委负责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入围项目承建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入围项目完成后,入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江西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专项入围项目验收申请表》向省工信委提出入围项目验收申请,备齐以下验收申请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省工信委两化融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入围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执行期内日常执行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开展(即项目进度、质量、技术等)和投资情况说明、具体支出用途(应提供相应的结算合同或单据复印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实施年度财务报告);
(五)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已有产品或样品的需附照片或样本;
(六)项目产品已进入市场的,需附相关销售合同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 省工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入围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确定的竣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委在下一年度一季度编制两化融合示范专项支持项目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项目计划及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五、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入围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工信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入围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工信委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入围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入围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工信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入围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的,除追缴项目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录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江西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专项项目申报书
2. 江西省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入围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1、附件2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