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0    浏览次数:5

 

闽财农〔2016〕3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扶贫办、民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 为了规范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6 年 4 26

 

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小额信贷风险担保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的战略部署,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精准扶贫、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是用于贫困户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六条 贫困户每户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贴息标准按实际贷款额的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在确保贫困户贷款贴息需求的基础上,为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提供贷款贴息。项目业主每带动一户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底前联合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文件,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额度、各县(市、区)贫困户数量和各地资金申请文件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在当年省人大批复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九条 县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贫困户或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的贷款合同、利息单原件进行审核,经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确认后,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的审核情况,以一卡通的方式将资金直接发放到贫困户或是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的个人账户。   第三章 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   第十条 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是用于为全省贫困户达千户以上的县(市、区)的贫困户因发展生产和服务业贷款提供无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 贫困户可享受每户贷款额度为5万元以内,贷款年限为3年以内的无抵押担保。在确保贫困户贷款需求的基础上,为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可以整合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募集贷款户会员风险金等充实风险担保金,鼓励社会资金无偿支持和参与。 第十三条 开展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的县(市、区)应组建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贷款推介担保、农户信用评价、农户信贷项目对接等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应全额存入合作的金融机构并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退还贷款农户会员风险金、扣划应承担担保债务外,只进不出。不得对贫困户收取风险金等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承担扶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应按不低于风险担保金金额的5—10倍发放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对贫困户及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金融部门应运用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加大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察;人行负责政策指导并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规模;银监局负责做好相关信贷业务指导,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承贷金融机构对农业部门认定的贷款申请对象,独立审贷,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4〕9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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