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9    浏览次数:5

 闽农计〔201678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本厅各处室、各厅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简化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项目竣工验收率。经研究,现就规范中央级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已下达投资计划尚未开工的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尽快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加快办理土地征用、土地规划等手续;对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概算组织实施,加快建设进度;对已经完成建设内容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明确项目验收权限

中央级农业基建项目(不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竣工验收权限变更如下

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不含600万元)的市、县(区)项目,由所在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厅计财处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市、县(区)项目,由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组织初验后报请农业部组织竣工验收。

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承担的中央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各业务主管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农业厅计财处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组织项目自验收,由省农业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组织初验后报请农业部组织竣工验收。

除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农科院外的其他省属农业建设项目,

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600万元),由省农业厅计财处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省农业厅计财处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组织初验后报请农业部组织竣工验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由我厅与省农发办联合组织验收;2004-2014年中央下达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上权限组织竣工验收,2015年及以后年度下达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发改投资【20151377号文件通知,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原已经下放竣工验收权限的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新增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2015年下放)等,按原规定执行。

三、规范竣工验收程序

各验收组织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组织自验,对自验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验合格后申请上级验收。验收组织单位要认真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农业建设项目的作用。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及材料清单等按照闽农计【2014242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地方,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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