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区域﹝2015﹞86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低碳社区试点创建工作,实现低碳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一批省级低碳示范社区试点的通知》(闽发改区域〔2015〕679号)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省级低碳示范社区试点申报工作。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社区、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新民社区、漳州市长泰县马洋溪十里村、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西郊村、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湖柄村作为我省第一批省级低碳示范社区试点,现予公布。
纳入试点名单的社区,由主管社区的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489号)和《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改办气候〔2015〕362号)有关要求,编制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并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将方案报送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16年1月15日前上报至我委(一式三份,并附光盘)。实施方案的内容应严格按照《指南》确定的目标要求、指标体系、建设内容,结合本社区实际,突出特色,确保切实可行。我委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适时组织评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省级低碳示范社区”称号,推荐申报“国家低碳示范社区”。
联系人及电话:李 晴 0591-87063599 87063190(传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