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申报及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0    浏览次数:6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本委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立科目投向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发改委每年5月前后确定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的重点领域,省发改委要严格按照资金投向、编报时间等要求及时组织筛选项目、编制项目申报计划。

  (二)省级预算内投资。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各相关专项规划,合理设立年度省级预算内投向科目。科目设立要有政策依据,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安排原则、安排标准、分年计划、评审办法及预期绩效目标。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结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推动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以及公共服务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建设及前期工作,逐步取消对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的资金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年度总体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落实项目申报责任

  (一)下对上逐级负责。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及省有关单位要把项目申报材料或申请报告的真实性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需要设区市转报的项目,县(市、区)发改局对设区市发改委负责,设区市发改委对省发改委负责;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对省发改委负责。最初受理项目申请的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负总责。

  (二)下对上逐级承诺。项目单位应在资金申报材料或申请报告中附“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所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说明”。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及省属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文件中应增加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对需要设区市转报的,县(市、区)发改局对设区市发改委的呈报文件也应照此办理。

  三、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一)逐一实地调研。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及省属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拟申报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范围、条件等有关要求,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研,详细了解项目前期进展情况,确认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逐项核查材料。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及省属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初审;省发改委各相关业务处室逐一核对申报材料,如有不符,不予受理。

  (三)组织初审评估。对部分要求附件材料较多或技术方案较为复杂的申报项目,由省发改委各相关业务处室统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论证,对评估报告负法律责任。

  四、明确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及省属项目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方案,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对于国家切块由我省安排部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下达。对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除分年度下达资金的项目外,根据国家要求原则上不再上报申请资金。

  (二)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及省属项目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方案(产业类项目还须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公示),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送投资处汇总,委资金安排评审小组组织进行评审,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之后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安排实施。对于“具体项目计划另行下达”部分,其具体安排意见须提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五、及时下达投资计划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国家发改委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资金计划,省发改委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转下达到市、县(区)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市、县(区)发改部门应在文件规定时间内转下达到项目单位。对国家发改委切块由省具体分解安排的,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资金规模,依据申报情况和国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具体项目计划下达到市、县(区)发改部门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市、县(区)发改部门收文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分解计划转下达到项目单位。

  (二)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全年资金分三批在三季度前安排下达,市、县(区)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应及时转下达计划;涉及切块安排的,相关市、县(区)发改部门应按切块安排通知要求将具体项目计划及时分解下达。

  六、加强计划实施管理

  (一)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对安排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的,应及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等相应媒介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安排的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转移、挤占、截留或挪用,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

  (三)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规模、标准、进度等要求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竣工、达效。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按要求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2日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四)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各级发改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稽察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工作。项目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对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央或省级预算内资金,或无特殊原因不按计划实施项目的,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收回所安排资金或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资金项目等措施;上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两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对由于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市、县(区)发改部门和省属项目主管部门,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将评估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对评估机构在评估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评估任务、报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咨询资质等处罚,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监管“黑名单”,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省发改委相关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核、安排过程中不遵守规定程序的,给予效能告诫,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二)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对在项目申报、评估、安排、管理、检查等过程中的受贿行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论单位和个人,一律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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