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过渡期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6    浏览次数:5

闽发改外经〔2014〕108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我省将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为规范过渡时期全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二、项目核准、备案范围及权限划分

  (一)核准范围及权限

  1、《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以及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内,《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台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规定核准。

  4、前述第2项所列外商投资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备案范围及权限

  上述核准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备案。

  三、材料要求和办理程序

  1、实行核准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2、实行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办理程序暂按《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材料除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外,并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属省发改委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我委备案。

  4、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本通知下发之前,省发改委已经接收的项目申请报告,本着为企业提供便利、避免重复申报的原则,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省发改委将在征得相关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意见后尽快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尚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项目,省发改委将按规定程序退回。

  四、适用时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新制定的《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五、其他事项

  过渡期内,各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中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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