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投资〔2014〕75号
福州、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深化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改革的要求,为切实提高项目及资金安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将2014年省级预算内投资中涉及点多、面广、补助资金少的部分科目切块交由市、县发改部门具体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市、县发改部门安排的科目、投向、安排原则和补助标准:
(一)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科目。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和“六江两溪”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切块交由设区市发改委安排,并报我委备案。安排原则是重点支持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适当支持晋江、汀江、交溪、木兰溪等其他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项目范围包括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1公里或一重山和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村污水垃圾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系统建设和修复;补助标准是单个项目安排投资30-50万元左右,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补助额度就高。
(二)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农田节水灌溉改造工程科目。根据《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农田节水灌溉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方案(2013-2015年)》(闽发改农业[2013]299号)(以下简称《建设方案》),2013-2015年重点扶持我省16个纳入国家计划产粮大县外同样承担新增粮食产能任务的23个产粮大县1000—3000亩连片农田节水灌溉改造项目,切块交由设区市发改委安排,并报我委备案。安排原则必须是列入《建设方案》中的储备项目,优先安排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每个设区市原则上安排一个县的项目。补助标准是单个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左右,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和其它县分别按照80%、60%和50%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
(三)现代农业科目。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围绕设施农业和名优特品种的更新提升,安排现代农业项目贷款贴息,切块交由设区市发改委安排,并报我委备案。安排内容是支持省、市龙头企业实施设施农业或种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支持“一区两园”实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补助标准按项目银行贷款额的4%(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按6%)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贴息补助,贴补期限为1年。
(四)27个水土流失治理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建设科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扶贫开发和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12]48号),每个县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200万元,切块交由县发改局按照我委《关于支持27个扶贫开发和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的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2〕678号)要求提出安排意见,经挂钩帮扶的省领导审定后下达具体项目计划,并报我委备案。
(五)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产业项目建设科目。根据我委《关于印发贯彻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大力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措施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07号),2014-2015年每年安排4000万元县域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重大产业项目前期经费和产业提升工程,平均切块(每个县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175万元)交由县发改局安排,并报我委备案。
以上(一)至(五)项的切块资金将在2014年第一批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中下达。
(六)灾后恢复重建科目。用于支持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切块交由设区市发改委安排。切块资金由我委视各地受灾情况,及时安排下达。
二、切块资金计划下达后,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对分解安排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凡是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程序,落实地方配套投资;要切实做好扶持资金安排方式调整后的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对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加强管理,加大项目及资金的督促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
三、我委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我委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和补助标准等,安排管理好切块下达的省级预算内投资。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将采取核减或暂停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等惩戒措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