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0〕7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3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2013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
福建省2013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3.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4.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6.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7.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8.厦门市革命传统教育发展基金会
9.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
10.厦门眼科中心光明基金会
11.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
12.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3.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
18.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20.福州市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