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财企〔2013〕29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经贸(经济、科经)局:
现将《泉州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7月9 日
泉州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16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906号)和《泉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泉政文〔2012〕3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泉州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管理规定所称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和省级财政切块分予我市的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泉州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和奖励。
(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引导、扶持重点”的原则。
二、 资金支持范围
(三)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技术项目。指工业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不含利用林业三剩物等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电、油、气等非生物质燃料为主的改造项目),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不含仅替代而非节约石油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示范项目。指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应用,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以及节能能力建设等项目。
3.循环经济项目。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中高费清洁生产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工业园区、企业等示范项目。
4.节能基础项目。主要包括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对标、能源审计、节能培训等项目,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5%。
5.能源数据采取项目。指符合《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终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通过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组织验收的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项目,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353号),每个通过项目验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0元。
6.节能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组织项目评审、现场核查等所需工作费用,经费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的3‰。
(四)资金扶持标准:
1.省级财政切块资金的扶持标准:
⑴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示范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⑵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等非工业领域节能示范项目,结合项目节能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对县(市、区)级节能监察机构每年补助经费10万元,但不得超过三年(含以往已由省级安排过的资金)。
⑶循环经济项目,结合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⑷项目资金中安排非工业领域节能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下达给各设区市的省级节能(循环济)专项资金总额的20%。
2.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扶持标准,将根据每年项目申报的数量和节能(循环经济)效果进行研究确定。
三、项目管理和资金下达
(五)组织项目申报。每年年初,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年度节能(循环经济)资金申报通知通过文件、网站等向社会公告,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以下程序申报:县(市、区)属项目由所在地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筛选后,报送市经贸委、财政局;市属项目由企业直接报送市经贸委、财政局。
(六)建立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库。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整理筛选,建立年度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1.申报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的节能项目将转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请补助。
2.申报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项目列入当年度专项资金拟扶持范围,其中: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将择优列入省级财政切块资金拟扶持范围,其余项目将列入市级财政安排资金拟扶持范围。
(七)项目评审。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咨询专家以及市行管办、市节能中心、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确定初选项目。对于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入选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最终确定扶持或奖励名单。
(八)资金下达。拟扶持或奖励的项目,经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http://www.sjw.fjqz.gov.cn/)和泉州财政局网站(http://czj.fjqz.gov.cn/)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其中,每年9月底前完成省级财政切块资金的下达工作;11月底前完成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下达工作。
四、项目申报条件
(九)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
2.工业领域节能项目年节能量应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或年节电量达80万千瓦时,其中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将择优安排省级财政节能(循环经济)资金予以扶持或奖励。
3.项目必须在组织申报的上一年度时间内已建成或基本建成,且项目开工建设距组织申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4.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本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5.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6.列入国家“十二五”节能低碳行动万家企业名单、认真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成能源审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或在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中表现优良的企业,其申报的节能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目不予支持:
⑴项目建设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达1000吨标准煤以上,以电力为主要能源消费品种的项目建设单位年用电量未达400万千瓦时以上。
⑵项目改造前原有设备或所依附的主体建成运行时间未达1年以上。
⑶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⑷主要因扩大产能而非节能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⑸利用林业三剩物等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电、油、气等非生物质燃料为主的锅炉(窑炉)改造项目。
⑹仅替代而非节约石油项目。
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⑻节能产品(设备)制造项目。
⑼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⑽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⑾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⑿上年度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⒀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五、项目申报材料
(十)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和目录;
2.企业基本情况表(以具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3.项目基本情况表(以具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4.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节能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项目改造前后对比照片(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情况照片);
7.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或权威部门出具的安装的节能设备或项目节能测试报告复印件)及需要年检的用能设备年检报告复印件(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及年检报告复印件);
8.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
9.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一个月为止正常生产月份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
10.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有关材料(如技术专利证书、产品质量证书、认证证书、企业荣誉证书等复印件,能效对标及能耗在线监测节能项目附加材料,以及企业认为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资料等)。
六、监督管理
(十一)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核查、资金使用和监督。
(十二)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经贸委负责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十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其他
(十四)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市经贸委进行解释,并适用于2013年节能(循环经济)资金申报和管理。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企〔201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