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等26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