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秩字〔2012〕2号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商业零售企业:
2011年12月31日,本市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结束。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促销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产品范围
补贴产品范围不作调整,仍延续前期《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促销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所规定的范围,即能效标识为一级或二级节能型家电产品(简称节能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配有节能显示器)。
参加活动的节能产品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监测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同品牌的产品无不合格情况。
二、补贴标准
财政资金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仍延用前期《方案》中所规定的标准。即购买节能产品的,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其中,购买一级能效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给予300元/台的补贴;购买二级能效电视机、空调的,给予100元/台的补贴;购买节能电脑(配有一级和二级能效显示器)的,给予200元/台的补贴。
三、补贴对象和限购数量
购买节能家电产品并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和具有本市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等)的个人。单位购买节能家电的,购买数量不超过50台;个人购买节能家电的,购买数量不超过5台。
四、家电销售企业范围
家电销售企业范围不作调整,仍延续前期《方案》中所规定的范围。即原北京市“以旧换新”家电销售资质的企业。
五、家电购买人申报资料
(一)个人购买节能家电,要提供本人的北京市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购买节能家电,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购买高效节能家电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其中,企业单位购买节能家电的,还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现场购买节能家电的,可委托其他人代其购买,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六、补贴领取流程
(一)购买人领取补贴程序。
购买人选择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销售资质的企业,到销售企业购买节能家电产品。销售企业要提示购买人到服务台登陆“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试点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查验购买人已购买节能家电的数量和即将购买的家电产品能效等级;当购买人购买的节能家电已达到限制数量或即将购买的节能家电产品能效等级发生变更时,家电销售企业要明确告知购买人。家电销售企业在为购买人开具发票时,每张发票只能开具一台家电,且发票直接填写个人姓名或购买单位名称。
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高效节能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促销试点工作补贴资金,购买人在《北京市节能家电补贴确认书》上签字,销售企业加盖单位印章,并将购物发票编号等相关信息录入高效节能家电产品试点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二)销售企业领取补贴程序。
销售企业根据节能家电产品销售情况定期对单位购买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购物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单位购买高效节能家电申请表、节能补贴申请确认书和个人购买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购物发票复印件、节能补贴申请确认书等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填报高效节能家电产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区县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销售企业到区县财政部门申领高效节能家电补贴。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区县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专项检查、抽查、暗访等多种措施,加强对促销试点工作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掌握促销试点工作动态,对违规、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要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资质并向社会曝光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促销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做好销售服务工作。各销售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促销试点工作要求,加强员工培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参加促销试点工作,避免出现补贴资金发放不及时的情况;要加强与生产企业的沟通,及时将在售节能家电产品的能效等级变更情况和新增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情况上报市商务委备案。
(三)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各销售企业应当坚持购买人(单位为委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现场申领家电补贴的规定,并对购买人及其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确保购买人提供的资料真实,防止发生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节能家电产品的现象。
特此通知。
附件1:单位购买高效节能家电申请表
附件2: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销售资质企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附件1:单位购买高效节能家电申请表 附件2: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销售资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