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拍卖企业2011年度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8    浏览次数:4

京商务交字〔2012〕21号

各拍卖企业:

  为加强拍卖行业监管,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规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2月6日至4月30日,对本市拍卖企业进行2011年度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批准设立、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拍卖企业。

  二、核查需提交材料

  (一)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申请(见附件)

  (二)2011年度拍卖企业月报汇总表(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月报列表—选择年(2011)—文件—页面设置—横向—页码1—打印

  (三)2011年度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经营情况表

  已上报2011年度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的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返回主系统—信息报送—企业年报报送与查询—选择年度(2011)—基本信息、经营信息—查看—打印—页面设置(横向)—开始打印

  未上报2011年度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的企业: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返回主系统—信息报送—企业年报报送与查询—选择年度(2011)—填报报送后再按已上报2011年度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的企业要求打印

  (四)拍卖师(一名)资质证书、执业注册记录(需2011年度注册在本企业)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两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五)2011年度拍卖公告(联合拍卖需联合发布拍卖公告)报纸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七)市商务委关于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如有变更,提供最后一次变更批复文件)

  (八)《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含变更记录及年度核查记录、原件加盖核查章后退还)

  请拍卖企业按以上顺序装订。

  三、核查工作要求

  (一)请各拍卖企业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年度核查材料,逾期视同放弃年度核查。上报核查材料时,对所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在年度核查材料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年度核查结果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上注明。核查结果将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高法、工商、文物等有关部门。

  办理地点: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一层对外办公大厅10号窗口(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昭 85163163

  附件: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申请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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