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1〕140号),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等9家软件检测机构(详见附件)符合规定条件,为我市2012年度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纳税人申请享受《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须提供经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的第六条和附件5《软件检测机构名单》同时废止。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