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南站出租汽车营业站区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3

京交运出发〔2011〕331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执法大队、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区(县)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北京南站出租汽车营业站: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南站地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规范运营秩序,为进出北京南站的旅客提供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输服务,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南站主管部门在北京南站设立东侧和西侧出租汽车营业站,并划定了站区范围。

  东侧出租汽车营业站设在北京南站地下一层东停车场,西侧出租汽车营业站设在北京南站地下一层西停车场。

  站区范围:南站幸福路中心隔离护栏以南,北京南站东出口外道路南道牙以北,开阳路东道牙南至北京南站西进口东南角与北京南站南广场引桥外调头弯道南道牙的连接线以东,四路通中路北口西南角与永外车站路南口的连接线以西的区域。

  二、北京南站出租汽车营业站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相应位置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站区范围平面示意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选派调度员,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进行调度和管理。维护营业站秩序,配合运输管理和交通执法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管理工作。

  三、载客至北京南站的出租汽车,应当在北京南站出发层下客,并在下客后立即驶离。

  四、在北京南站出租汽车营业站站区范围内候客的出租汽车,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并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在非规定区域长时间停留,不得私自揽客。

  凡预约接客人的出租汽车,进入北京南站后一律停放在停车场内。

  五、各出租汽车企业、区(县)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组织做好培训教育工作,确保每名出租汽车驾驶员掌握并严格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六、本《通知》印发30日后,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并适时将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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